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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十禁止”
最后更新:2016-06-28    浏览:1775 字体大小:

  为督促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6月20日,山西省安监局下发“十禁止”规定。
  “十禁止”具体为:严禁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危化品;严禁向未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严禁超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严禁向未依法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其他未提供本单位合法用途说明的单位,销售易制爆危化品;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严禁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危化品;严禁危化品经营企业经营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化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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