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第60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认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收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该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终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6.7%-34.6%)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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