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15第59号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62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商务、海关等部门做好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工作,严禁环保不达标的落后产能开展相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调整的商品目录(部分)
商品编码 |
商品名称 |
原禁止方式 |
备注 |
2910200000 |
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 |
出口 |
仅允许直接氧化法(HPPO工艺)生产出口甲基环氧乙烷(氧化丙烯),其他仍按禁止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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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200000 |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
进出口 |
仅允许进口,出口仍按禁止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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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509090 |
其他氨基醇酚、氨基酸酚 |
出口 |
剔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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