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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开征求意见
最后更新:2015-10-29    浏览:8319 字体大小:

  10月28日,为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废塑料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公开对《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1月10日。

  《意见》明确,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包括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生产规模方面:新建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年废塑料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2万吨。新建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3万吨,已建企业年不低于2万吨。新建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年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已建企业不低于3000吨。

  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塑料再生加工相关生产环节的综合电耗低于500千瓦时/吨废塑料。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5吨/吨废塑料。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2吨/吨废塑料。

  《意见》要求,新建及改造、扩建塑料再生加工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

  PET再生瓶片类企业应实现自动进料、自动包装与加工过程的自动控制。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湿法破碎、脱标、清洗等工序应实现洗涤流程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

  废塑料破碎、清洗、分选类企业应采用自动化处理设备和设施。其中,破碎工序应采用具有减振与降噪功能的密闭破碎设备;清洗工序应实现自动控制和清洗液循环利用,降低耗水量与耗药量;应使用低发泡、低残留、易处理的清洗药剂;分选工序鼓励采用自动化分选设备。

  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应具有与加工利用能力相适应的预处理设备和造粒设备。其中,造粒设备应具有强制排气系统,通过集气装置实现废气的集中处理;过滤装置的废弃过滤网应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禁止露天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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