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程塑料专业委员会…
信息检索
当前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我对进口PVC反倾销措施延续
最后更新:2015-10-15    浏览:8263 字体大小:

      近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PVC)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继续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

  2014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2003年和2009年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8日起终止实施。

  2003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2009年9月29日,商务部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打印本文本   |    收藏本文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