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公告规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本案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与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一致。
公告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15年9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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