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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建议:建立长效机制化解产能过剩
最后更新:2015-03-05    浏览:6712 字体大小:

      3月2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向正在举行的十二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提交《关于建立长效机制解决产能过剩》的党派提案,分析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具体措施。

  民建中央认为,当前,我国在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环境有失公平,政府干预过多。一些地方为增加招商引资,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如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或享受优惠税率,有的落后产能迁移到这些地区后,其成本降低而实现盈利,增加了淘汰难度。

  二是产业集中度低,退出渠道不畅通。我国产能过剩行业普遍存在产业集中度低、企业规模小且分散的问题。如河北邯郸33家炼铁企业平均产能只有189万吨,企业单体规模较小;鹿泉作为一个县级市,高峰时水泥企业达到166家。由此带来诸多问题:产品结构不合理,低端产品多;恶性竞争,优不胜劣不汰,产业难以发展升级;企业抗压力低,关停并转后存在很多困难等。但是企业退出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登记变更、权证过户、资产清算等环节繁琐;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存在障碍;不同所有制企业难以实现有效重组;失业职工安置问题多等。

  三是创新能力参差不齐,科技支撑体系不足。企业还没有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不足,导致产品量大质低,低附加值产品过剩,高附加值产品不足。如河北钢铁产能2.7亿吨,面对京津冀庞大的汽车市场需求,汽车钢板仍然需要进口;河北省的浮法玻璃产能约为世界的20%,但还无法生产汽车挡风玻璃;山东省轮胎产量占世界的20%、中国的40%,但至今没有建立起轮胎试验场,必须到德国去测试轮胎性能。

  为此建议: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长效机制。建立公平统一、自由竞争的市场,取消各地各类差别政策,让市场决定要素价格,让各种所有制企业、各种行业享受公平政策待遇。简政放权,减少事前审批,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问责。把握好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不允许过剩产业新增产能,关闭土地、贷款闸口,不予能评、环评,对于违规项目坚决取缔,产能置换必须坚持等量或减量原则。建立更为严格的单位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高于国家的标准,通过倒逼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行业信息收集分析、政策咨询、企业协调等工作,建立产能过剩信息预警机制。

  ——鼓励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建立落后产能企业顺畅退出的长效机制。一是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允许多种支付方式,提高并购融资中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推动并购基金发展。优化信贷融资服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延长并购贷款期限、放款使用条件。二是简化审批程序。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可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打破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破除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各项壁垒。三是打破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藩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利用企业兼并重组的契机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和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由企业提出订单式研发需求,建立企业和各级技术实验中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加速成果研发与转化。加大对高新技术的研发支持,提前占领技术高地,尽快进行技术更新换代,推动实现产业升级。鼓励引导企业在国内外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交流中心等,在更广阔的范围利用技术人才优势,实现技术“引进来”、产品“走出去”的良性发展。

  ——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健全支持“走出去”的长效机制。一是推动产品“走出去”。研究当地消费结构,细分市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打造质量过硬的产品,树立有影响力的中国品牌。二是鼓励企业“走出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海外投资、建厂、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国际资源,转移和输出部分产能。三是引导“走出去”企业树立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维护更好的企业形象和国家形象,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四是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政策支持,促进人员、货物通关便利化,加快人民币国际化,完善出口信用保险等。

  ——以人为本,完善相关人员安置保障的长效机制。提早谋划、做好预警、平稳过渡,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社会保障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支付等问题,发挥失业基金的避险功能,减少隐患。将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好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政策,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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