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日前表示,从元旦起,福建省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减排。
调整后,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另外,福建省还针对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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