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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销售运输将有新规
最后更新:2014-09-19    浏览:5764 字体大小:

 即日起至10月10日,公安部起草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即将颁布实施。修订稿依据2011年12月1日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时俱进地提出了一些细化的管理办法,并新增了对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要求,为依法严格监管剧毒化学品提供了依据,以有效防范涉及剧毒化学品案(事)件的发生。

  修订稿共27条,细化内容分为三部分。首先,修订稿对此前规章中的部分名称有所更改,将公路调整为道路,使涉及范围扩大到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其次,修订稿进一步明确了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公安机关治安、交管两个警种的职责和权限,旨在实现治安、交管部门监管措施的有效衔接。再次,修订稿进一步细化了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流程进行调整的内容,取消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调整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制度,同时调整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流程。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照,修订稿新增了对少量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要求,明确道路运输符合国家标准有限数量要求的剧毒化学品,不受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制约,不再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同时,为加强监管,明确应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报公安机关备案。同时,借鉴北京市对散户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经验,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支持剧毒化学品销售单位,对储存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散户提供集中储存专业配送服务,从而解决科研院所等特定剧毒化学品用户在储存运输中遇到的难题。

  此外,修订稿还新增了多项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比如,增加了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和购买单位在购买、销售剧毒化学品后将相关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对从业单位超过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实施行政处罚等规定,细化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剧毒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责令消除安全隐患的制度,并明确了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安全性能要求和驾驶人不得有严重交通违法的要求,要求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

  同时,为简化相关许可流程,修订稿固化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便民利民措施,如将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申领地由目的地变为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均可;将禁止通行区域改为限制通行区域,有条件的放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对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剧毒化学品的,可以一次办证、多次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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