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12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 《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这几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3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务院法制办就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答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今年1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12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就草案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说明。对此,记者就近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修改相关问题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
问:这次法律法规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新一届国务院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决定取消和下放300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同时,高度重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强调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根据改革工作进度,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分批进行了清理。6月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修正案草案,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7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部、修改了25部行政法规。这次国务院又修改了16部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7部法律。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是贯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层面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依靠法治的力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问:这次修法主要涉及哪些法律、行政法规?
答:这次公布修改的7部法律是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和公司法。修改的16部行政法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船员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今年以来,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修改的法律共19部、行政法规42部,涉及取消和下放审批项目93项。
问: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哪些内容?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主要修改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修改资质资格认定核准、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的相关规定。修改海关法、煤炭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船员条例等43部法律、行政法规,取消65项行政审批项目,重点涉及资质资格认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许可等。比如,删除报关员资格核准、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审批、引航员注册审批等有关规定。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力和竞争力,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
二是明确下放管理层级的实施主体。修改渔业法、动物防疫法、食盐专营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21部法律、行政法规,将渔业捕捞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认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28项审批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下级行政机关,有利于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
三是增加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增加了有关监管措施。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在删除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计划审批有关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向监管部门备案的措施;修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增加了由审批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的规定,强化了跨地域的部门协作。这些条款的修改有利于强化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现了放管并重的要求。
四是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比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改为环保部门审批过程中内部征求意见,减少了前置审批环节;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将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下放到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将项目审批时限从60日缩短为20日,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五是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有关规定。修改公司法的12个条款,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同时,为了改革监管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和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公司法修改草案还明确了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问:这次修法后还有哪些后续工作要做?
答: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涉及到现有法律关系的重大变动,有的职权、职责需要从法律法规上取消或者重新表述,有的监管制度需要相应地建立起来。对行政机关来讲,这次修法对其职责权限影响较大,有的已经取消,有的交由下级行政机关行使,有的监管职责得到了强化。下一步,为了保障有关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继续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需要制定衔接和配套制度的,要及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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