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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新塑料加工行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施行
最后更新:2013-12-23    浏览:4271 字体大小:

      若没有始终如一的严格执行,就会出现风声过后落后产能死灰复燃的状况。由市经信局牵头制定的《慈溪市新塑料加工行业改造提升工作方案》今起施行,为期1年。《方案》提出五方面管理办法,共计10条新规,包括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焚烧、禁止加工聚甲醛等,并向一系列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加工生产行为说“不”。

  《方案》中的新塑料加工是指采用塑料纯新材料进行塑料改性、增强、造色等物料造粒加工。《方案》明确提出了塑料加工利用禁止项目,包括:禁止加工臭味较大的聚甲醛,禁止在300以内的居民住宅等敏感建筑物周围开办造粒工艺的生产车间,禁止焚烧废塑料,禁止露天排放生产工序产生的废气。

  “除了禁止的项目外,还对塑料加工行业的工艺装备、环保设施、企业规模、节能水平及消防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市经信局技改科工作人告诉记者,无论是原有证企业还是新开办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废气排放、废水处理、噪声防治措施都要分别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

  同时,《方案》规定新塑料加工企业的普通塑料年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吨,增强、造色等年生能力不低于1000吨,并严格控制企业布点。“原则上观海卫、桥头、宗汉控制在8家以内,横河、坎墩控制在5家以内,其他镇(街道)控制在3家以内。”市经信局工作人员表示,除此之外还要求这些企业的能耗必须符合我市产出最低能耗指标,即每万元的用电量≦0.037万度。另外,新塑料加工企业的所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记者了解到,此次新塑料加工行业改造提升不包括利用塑料新材料加工制造塑料成品。另外,明年底结束整个改造提升工作,不在规范提升范围内的新塑料加工企业必须在明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塑料造粒设备,逾期不拆除的将进行强制取缔,未通过验收的企业将在2015年1月1日后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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