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完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环保部今日发布《进口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规范了废塑料进口加工利用企业类型,并对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做了具体规定,近一年内有污染环境行为的企业将不能获得废塑料进口资格。
《规定》中要求,进口企业必须为以PET为原料的化纤类生产企业;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包括使用废塑料为原料的其他制品类企业);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再生PET片生产企业除外);同一加工场地设备年生产能力不小于3万吨的再生PET片生产企业(仅限于申请口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但不包括超薄型(厚度低于0.025毫米)塑料购物袋、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饮料、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生产企业。
另外,进口企业近两年内不得有进口未经加工清洗等方式处理干净的使用过的废塑料或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违法为。《规定》还要求进口企业近一年内须没有污染环境行为。据悉,该规定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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