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程塑料专业委员会…
信息检索
当前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商务部对欧盟进口TDI作出反倾销初裁
最后更新:2012-11-15    浏览:3013 字体大小:

    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作出反倾销调查初裁。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2年11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欧盟TDI产品时向海关提供保证金。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拜耳材料科技公司为19.2%;波兰扎克姆化工股份公司18.1%;博苏化学6.6%;柏斯托法国公司 37.7%; 陶式西班牙公司 37.7% ;其他欧盟公司 37.7%。

 

 

    2012年2月3日,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甘肃银达化工、辽宁北方锦化聚氨酯有限公司和沧州大化聚海分公司代表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调查机关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甲苯二异氰酸酯是生产聚氨酯产品的主要原料,用于制造软泡、弹性体、涂料、粘合剂等聚氨酯产品,还可以用于乙烯基聚合物的薄膜、天然橡胶的表面加工、涂料的耐药品性添加剂、纺织加工等方面,在石油、化工、矿山、冶金及汽车工业和铁路运输方面都有着广泛的用途。

 打印本文本   |    收藏本文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