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台湾“卫生署”食品药物管理局宣布,自21日起,可重复使用的塑料类水壶(杯)、奶瓶及餐盒(保鲜盒),应明确标示品名、材质名称、耐热温度、制造日期等8项内容。
据了解,在以上8项标识信息中,材质名称及耐热温度等2项事项,须以印刷、打印或压印方式,直接标示在产品上,违者将依法下架回收要求改正,并且处3至15万元罚款。
去年台湾卫生署发布了针对塑料类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装应标示的项目,规定塑料类食品器具应标示品名、材质、耐热或耐冷温度、注意事项、原产地、重量或容量、厂商及制造日期8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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