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工程塑料专业委员会…
信息检索
当前所在位置:政策法规
 甘肃省对生产一次性塑料餐具重罚10万
最后更新:2012-04-12    浏览:2188 字体大小:

         科技鑫报讯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指出,今后对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行为将罚款十万元。
  《条例(草案)》指出,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用水定额指标,核定支出标准,用水单位也应按照行业用水定额用水,依据相关规定标准交纳水资源费。省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地方标准,限制销售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城市所有新建、改造和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应当采用复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节水型器具,扶持和引导节水技术、节水设备、节水器材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条例(草案)》规定:生产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超薄型一次性塑料袋的,工业园区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循环经济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用水单位未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洗车业、洗浴业、水上娱乐项目未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的;均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打印本文本   |    收藏本文   |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