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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海关、质检部门建立固废进口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最后更新:2012-03-07    浏览:2055 字体大小:

近年来,我国固体废物进口量日益增多。仅2010年,我国实际进口废纸、废塑料、废五金等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就达4000多万吨。
  合理利用境外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对补充我国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违法进口和走私境外固体废物,又造成了环境污染、冲击进出口贸易秩序等顽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及监管涉及到环保、海关、质检等部门,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形成监管合力的前提条件。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要求,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部委层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地方层面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于
201181日起施行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目前,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已成立了由处级联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
  哪些信息纳入共享范围?
  《通知》规定,纳入共享范围的信息包括日常管理信息、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情报信息、总结信息和其他信息。
  其中,日常管理信息包括: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批信息、固体废物进口通关信息;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登记(包括变更)信息;进口固体废物通关单联网核查信息和其他日常管理信息。
  《通知》要求,各部门应视违法行为查处进展适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应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信息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相关信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海关应向环保、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的信息有: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固体废物退运等后续处理情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销或者撤销;其他违反海关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向环保、海关部门通报的信息有: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检验检疫执法中发现的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信息;行政相对人的其他违反进口固体废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境外环保、海关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途径向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提供的涉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的情报,也被纳入应该通报的情报信息范围。
  《通知》还对应予通报的总结信息范围进行了规定。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每半年要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和统计分析,并共享相关信息。
  半年和年度总结信息包括: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批信息;环境保护部与境外相关单位开展固体废物越境转移信息交换和联合查证的情况;固体废物实际进口情况;海关打击固体废物走私的情况;固体废物退运情况;进口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和入境检验检疫信息;质检总局对进口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进行登记注册的情况;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此外,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因工作需要,主动提供的有关信息以及商请其他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也被纳入共享范围。
  以什么方式实现共享?
  按照不同信息的类型和特点,《通知》对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信息的共享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于日常管理信息,其共享方式为: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审批信息系统与海关总署电子口岸联网,环境保护部即时将生成的审批信息传输给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即时将生成的通关信息传输给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每周将进口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登记注册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交换给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海关总署监管司和海关总署缉私局。
  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信息,其共享方式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海关总署监管司、海关总署缉私局、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将侦办、查处的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违法行为信息视查处进展适时进行交换共享。
  情报信息的共享方式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海关总署监管司、海关总署缉私局、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获得情报信息后,由处级联络员签署后立即互相通报。
  总结信息的共享方式为: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每年831日前将上半年的总结信息以司函形式进行交换,每年228日前将上一年的年度总结信息以司函的形式进行交换。
  其他信息的共享方式为:信息提供部门主动提供信息的,以正式公函或其他形式提供。信息需求部门以正式公函或其他形式商有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的,信息提供部门应根据需求部门要求提供所需信息。若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应及时告知需求部门。
  对于地方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方式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部委层面信息共享方式,通过电子或公函等方式开展信息共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通过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将进口固体废物的通关单电子数据及时发送海关。
  如何使用共享信息?
  《通知》规定,各级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根据其他部门提供的共享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审批、国外供货商注册、国内收货人注册、固体废物进口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省级环保部门应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作为出具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的重要依据。
  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将进一步提升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效率,加大对走私进口固体废物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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